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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210000144066774-2021-065
  • 体裁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机构设置及职能
  • 发布机构 扬州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 2019-04-01
  • 文号
  • 时效
  • 名称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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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

《扬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1



扬州市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固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去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地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助市级组织部门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县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财务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统一管理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7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联系特约审计员。

()法规与审理处。组织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和指导全市"金审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审计;承担局机关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财政金融审计处。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审定县(市、区)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市属固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固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园区审计处。负责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镇(衔办)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其所属固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绩效督查处。负责全市政策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组织审计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国家和省、市开展的大督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政事业审计处。组织审计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农业农村与资源环境审计处。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组织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负责审计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二)企业审计处。组织审计市属固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固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财务收支以及绩效情况。

(十二)涉外审计处。组织审计市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根据省审计厅投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办公室。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办法、指南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审计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固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对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十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指导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协助市级组织部门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设局长l名,副局长3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l名,总审计师1名,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l),副处长(副主任)12(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l)

第七条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市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执行,在《扬州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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